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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武玉良与刘继伟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良,刘继伟,穆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319号申请人武玉良,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刘继伟,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申请人穆凤娟,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武玉良与被申请人刘继伟、穆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玉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穆凤娟与被申请人刘继伟共有的位于xxxx的楼房(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限额9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穆凤娟与被申请人刘继伟共有的位于敖xxxx的楼房(房权证号xx**),限额9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xxxx的楼房(房权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