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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习昆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尚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习昆,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习昆,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尚村驻地。负责人:王义昌,村委主任。上诉人郑习昆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尚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习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习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郑习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玉审 判 员 胡 丹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