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龙虎与被告李合高、谢跃峰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虎,李合高,谢跃峰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274号原告:龙虎。被告:李合高。被告:谢跃峰。原告龙虎与被告李合高、谢跃峰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龙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虎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