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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龙虎与被告李合高、谢跃峰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虎,李合高,谢跃峰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274号原告:龙虎。被告:李合高。被告:谢跃峰。原告龙虎与被告李合高、谢跃峰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龙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虎负担。审判员 薛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