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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周述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周述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723号之一原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建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述建,男。原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路公司)与被告周述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益阳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述建返还工程款387908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间,周述建作为劳务承包人从益阳公路公司多领取工程款38790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周述建返还不当得利,不属于反诉范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廖秀壮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