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恢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恢97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9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车辆损失575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