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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基月,倪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唐基月,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证件号码452323195101130015。被执行人倪运龙,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证件号码452323195404153134唐基月与倪运龙民间借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全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倪运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基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唐基月申请执行倪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来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倪运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基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倪运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基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维雄审判员蒋金华;胡秧生书记员唐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