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良红与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红,蔡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良红,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蔡爱红,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执行王良红与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爱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