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1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嘎玛扎巴与华英、索朗平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玛扎巴,华英,索朗平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705号原告:嘎玛扎巴,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英,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索朗平措,男,1974年11月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嘎玛扎巴与被告华英、索朗平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6年10月18日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准予原告缓交,并要求原告在7日内将其诉讼费交齐,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嘎玛扎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