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嘎玛扎巴与华英、索朗平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嘎玛扎巴,华英,索朗平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705号原告:嘎玛扎巴,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温友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英,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索朗平措,男,1974年11月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嘎玛扎巴与被告华英、索朗平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6年10月18日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准予原告缓交,并要求原告在7日内将其诉讼费交齐,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嘎玛扎巴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