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吝思红与张文书、索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思红,张文书,索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1250号原告:吝思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书。被告:索海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思红诉被告张文书、索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思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吝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吝思红负担。审 判 长 杜文军审 判 员 任华鹏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