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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卜召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卜召山,许延春,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胡善学,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李欣金,五莲县欣欣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上水峪二村。法定代表人:卜召山,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崇芳,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卜召山。被执行人:许延春。被执行人: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贺路2号。法定代表人:胡善学,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善学。被执行人: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欣金,经理。被执行人:李欣金。被执行人:五莲县欣欣机械厂,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驻地。委托代理人:李欣金,身份情况同被执行人李欣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金汇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五莲县源鑫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县欣欣机械厂、五莲县百盛机械有限公司、卜召山、许延春、胡善学、李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予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