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许振合等十人与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振合,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许振合等十人。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振合等十人与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县劳人仲案字(2014)第1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