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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687号申请人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甘漠大道6公里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家俭,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新,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征,新疆五家渠垦区阜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名称为新疆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法定代表人柴峻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原,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省建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兵六民二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省建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兵六民二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市方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杨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