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8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与被告储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储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8672号原告:郑红,女,汉族,1971年3月4生。被告:储德宏,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原告郑红与被告储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红、被告储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钢材销售,因经营需要,截止2012年7月20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约定月息按2%支付,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19日。原告后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还款,因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直至现才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提供:1、201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记��,“暂借郑红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每月按2%付息,还款听郑红电话通知。”2、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该材料记载,2012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汇款80万元,2012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0万元。审理中,双方认可:1、2012年7月20日前被告收到原告现金30万元,与原告分别汇款80万元及90万元形成本案200万元借条;2、被告按月息2%付利息至2013年9月19日。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给付被告200万元,双方成立该款借贷关系。借款发生后,被告只还利息至2013年9月19日,尚欠原告本金200元及2013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德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红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该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