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小妞、康银成等与康爱军、蔡秀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妞,康银成,康党成,康秀枝,康秀芹,康秀兰,康爱军,蔡秀荣,李天福,秦爱花,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张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妞,女,1942年4与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银成,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党成,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枝,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芹,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秀兰,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爱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鹤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秀荣,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系康爱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福,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农商银行退休职工,原籍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张家沟村,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爱花,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系李天福之妻。原审第三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张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蔡林生,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李小妞、康银成、康党成、康秀枝、康秀芹、康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康爱军、蔡秀荣、李天福、秦爱花,原审第三人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张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妞、康银成、康党成、康秀枝、康秀芹、康秀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23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持有鹤山区姬家山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被上诉人持有的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是两码事,该纠纷属于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小妞与康怀合系夫妻关系,康怀合于2001年病逝。原告康银成、康党成、康秀枝、康秀芹、康秀兰均系康怀合的子女。1998年9月农村的土地实施第二轮承包,以家庭为承包单位,康怀合家庭承包了本村案涉土地共计7.9亩,承包期30年。姬家山乡人民政府为康怀合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康怀合去世后,由于原告家庭劳动力的变化,承包的土地耕种出现了困难,为防止撂荒,原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张家沟村委会。经张家沟村委会协调,交由康爱军夫妻耕种。之后,康爱军夫妻又将案涉土地的一部分交由李天福夫妻耕种。2002年10月,被告因将承包的部分案涉土地和自己的原有的土地退耕还林,鹤壁市鹤山区林业局给被告分别颁发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农户手册》,被告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目前,案涉土地被告仍在耕种使用。2015年,因土地承包进一步深化改革,要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原告于1998年9月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逝后,因防止撂荒,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第三人张家沟村委会,村委会将案涉土地交给被告耕种。因案涉土地的确权登记,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原、被告及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实质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李小妞、康银成、康党成、康秀枝、康秀芹、康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关于涉案土地的争议,属于当事人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作为该村的集体成员可通过其他方式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