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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松海与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高界头村村民委员会、高建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海,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高界头村村民委员会,高建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09号原告赵松海,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高界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建锋,村主任。被告:高建锋,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赵松海诉被告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高界头村村民委员会、高建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松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松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由被告登封市阳城工业区高界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