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崔吉仁与冯成军,舒中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吉仁,冯成军,舒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财保111号申请人:崔吉仁,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万州区。被申请人:冯成军,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舒中兰,女,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崔吉仁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舒中兰所有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崔吉仁向本院提供崔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