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9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戴俊英与任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英,任漫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9446号原告:戴俊英,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石家麒,王清巍,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漫丽,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俊英诉被告任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1.6元,减半收取5520.8元,保全费4140.82元,由原告戴俊英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