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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康四清与陈齐军、陈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四清,陈齐军,陈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409-1号原告:康四清,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雨,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196480。被告:陈齐军,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建功,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齐军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四清诉被告陈齐军、陈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四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四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四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