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炳兴与嘉兴市余新供销合作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兴,嘉兴市余新供销合作社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143号原告:周炳兴,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嘉兴市余新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嘉兴市余新镇五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111000241。法定代表人:王海萍,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鲁国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该社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炳兴与被告嘉兴市余新供销合作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