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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方勇平犯盗窃罪、��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勇平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802号罪犯方勇平,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勇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勇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方勇平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方勇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方勇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勇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