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丁永苗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25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永苗,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绍兴市柯桥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5日被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辩护人申铁旗、孟玉美,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永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永苗及辩护人申铁旗、孟玉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丁永苗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先支付部分货款或承诺收货后支付货款的方式,从俞生良、杭州余杭飞祥箱包织造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处实际骗得布匹和加工费合计价值5173908.41元,并将绝大部分布匹低价销售给他人。具体如下:1、2014年5月,被告人丁永苗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从杭州余杭飞祥箱包织造有限公司骗得韩国绒坯布18886.40米。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188864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3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58864元。2、2014年9月,被告人丁永苗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从俞生良处骗得韩国绒坯布32105.40米。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256843.2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5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206843.20元。3、2014年10月,被告人丁永苗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县陆琦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雪纺珠坯布280039米。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700097.5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22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480097.50元。4、2015年4月,被告人丁永苗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从杭州莱亚纺织有限公司骗得人棉针织坯布3262.80公斤。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71781.60元,被告人丁永苗未支付任何款项。5、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多次从徐超、方观鹤处骗得全棉坯布、全棉弹力贡缎坯布合计199516.13米。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1834871.6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6357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199171.60元。6、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丁永苗经褚鑫锋(另案处理)介绍,通过上述方式,从俞朝梁处骗得空气层坯布和方格布合计16460.30公斤。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239052.3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4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99052.30元。7、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丁永苗经褚鑫锋介绍,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市吉贵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75D四面弹坯布合计203259米。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609777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37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239777元。8、2015年8月24日至9月3日,被告人丁永苗经褚鑫锋介绍,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帛冠纺织品有限公司骗得全棉弹力贡缎坯布82974.50米。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829745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355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474745元。9、2015年9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张文权处骗得空气层坯布9745.50公斤。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126691.5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8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46691.5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永苗将一批空气层坯布抵偿给张文权,已弥补张文权的损失。10、2015年9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杭州永源丝绒织造有限公司骗得韩国绒坯布30008.40米。经鉴定,涉案布匹合计价值195054.6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4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155054.60元。11、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丁永苗经褚鑫锋介绍,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县船湾针纺有限公司骗得空气层坯布合计7523.40公斤。经鉴定,涉案空气层坯布合计价值109089.3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7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39089.30元。12、2015年10月,被告人丁永苗经褚鑫锋介绍,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骗得75D/36F低弹丝、75D/72F低弹丝合计55440公斤。经鉴定,涉案低弹丝合计价值558403.2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15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408403.20元。13、2015年10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县嘉辉针纺有限公司骗取空气层坯布和加工费合计价值69079.06元,被告人丁永苗未支付任何款项。14、2015年10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绍兴县贤乐针纺有限公司骗取空气层坯布和加工费合计价值107430.30元。被告人丁永苗未支付任何款项,另有价值约4000元的低弹丝加工成坯布后仍在绍兴县贤乐针纺有限公司,实际骗得布匹及加工费合计价值103430.30元。15、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王世杰处骗得雪纺珠坯布280433米。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771190.75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19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581190.75元。16、2015年12月,被告人丁永苗通过上述方式,从庄宇宏处骗得雪纺珠坯布合计460255米。经鉴定,涉案坯布合计价值1150637.50元。被告人丁永苗仅支付货款410000元,实际骗得布匹合计价值740637.50元。另查明,被告人丁永苗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丁永苗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永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布匹样品,公司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订货协议、产品提库单、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转账支票、购销合同、出仓码单、收条、借条、对账单、采购合同、码单、还款协议、送货单、欠条、发货清单、应收款明细、提货单、借款抵押协议、收货证明、租房合同、支付凭证、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情况说明、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陈桂华、陈松良、陆兴桥、汤从金、XX良、沈国富、施佳峰、顾沈黎、方家密、褚鑫锋、胡福珍、蒋凤英、李伟丰、赵亚军、诸海江、张新良、何兴兔、高永良、钱关根、余钱明、凌国新、诸林军的证言及方家密、胡福珍的辨认笔录,俞生良、徐超、张文权、俞朝梁、王世杰、庄宇宏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永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单独或者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伙作案的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永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弥补了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申铁旗、孟玉美建议对被告人丁永苗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丁永苗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依法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永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永苗退赔给杭州余杭飞祥箱包织造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八百六十四元、俞生良人民币二十万六千八百四十三元二角、绍兴县陆琦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八万零九十七元五角、杭州莱亚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一千七百八十一元六角,徐超、方观鹤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九千一百七十一元六角,俞朝梁人民币十九万九千零五十二元三角、绍兴市吉贵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三万九千七百七十七元、绍兴帛冠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杭州永源丝绒织造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五万五千零五十四元六角、绍兴县船湾针纺有限公司人民币三万九千零八十九元三角、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十万八千四百零三元二角、绍兴县嘉辉针纺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九千零七十九元零六分、绍兴县贤乐针纺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万三千四百三十元三角、王世杰人民币五十八万一千一百九十元七角五分、庄宇宏人民币七十四万零六百三十七元五角;三、移送来院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给被告人丁永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娅人民陪审员 沈保罗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