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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谭妍欣与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妍欣,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民初1856号原告:谭妍欣,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中航巽寮湾花园。法定代表人:石正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妍欣与被告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妍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原告已交的款项2343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了《中航巽寮湾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的中航巽寮湾花园B6栋24层01号房。原告当天交纳了50000元定金,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2016年4月5日支付了首期款229000元(含50000元定金)和5300元物业维修基金。双方约定余款由原告凭被告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现双方认购已经终止不再继续履行。被告惠东县康宏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本案中,原、被告均没有向对方发送过接触合同通知书,且被告是一直履行合同义务的,反而是原告没有履行期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在这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的是被告,被告尚且没有行使该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本案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了《中航巽寮湾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的中航巽寮湾花园第B6栋一单元24层01号房,建筑面积60.91平方米,折后总价款759000元。认购书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为银行按揭,买受人于2016年4月1日前支付首期款229000元(含定金),余款530000元,乙方在销售合同签署后30日内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乙方应在认购书签署后7日内,按银行要求提交贷款审查资料,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按揭资料已提交完毕的书面证明文件给甲方后,双方才可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第三条“双方责任”约定:“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若甲乙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认购书时效延期,否则本次认购行为效力即行终止,本房地产可另行可售。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乙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定金。4、乙方签订认购书后,须按本认购书第二条付款方式约定交付房款并取得银行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乙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本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本房地产可另行出售。”签订认购书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该草拟合同中每页页眉注明:“温馨提示:本合同为草拟合同,以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同时每页均有“草拟”的水印,其余内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无异。双方对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其他事项等各项条款均进行了明确或约定。合同约定标的物为惠东县巽寮管委会巽寮村委会粘坑地段中航巽寮湾花园B6栋24层01号房,建筑面积60.9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759000元,交付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于2016年4月5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229000元,余款530000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申请贷款支付。原告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仅用于贷款申请,被告认可该草拟合同系用作贷款申请,但也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未办理贷款的原因,原告表示因为已经给了二十多万,被告的很多操作不规范,而且双方都还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导致原告有很多的顾虑,所以无法继续履行认购。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在该草拟合同中已就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且原告亦依约支付了首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应属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进行变更前,双方均应遵守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有关被告操作不规范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主张,不构成其不履行办理贷款手续义务的正当理由,原告仍应依照双方在《中航巽寮湾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草拟)》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计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妍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8元,由原告谭妍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新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榆旋书 记 员  何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