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1221号
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意林。
被告:李玲(被告周意林之妻)。
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意林、被告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收取计85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19元,由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