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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某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某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31号罪犯冯某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冯某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