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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皓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皓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4349号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皓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号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974571097。法定代表人:容景昌。委托代理人:容忠伟,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皓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景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皓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北京华氏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返还广告推广费28063.28元,以及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止(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610.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诉称其与被起诉人华氏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CPS协议》,皓景公司为华氏公司的信息内容进行推广,华氏公司以信息推广内容中销售的30%作为佣金,即卖出一个产品的销售额度30%作为广告推广费用支付给起诉人。其后,起诉人按照合同为华氏公司提供服务,但华氏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经多次催收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皓景公司和华氏公司在《CPS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系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本案“被告所在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门市新会区皓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李福明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韶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