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3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徐祥与张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张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479号之一原告徐祥,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标,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祥诉被告张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原告虽然居住本院辖区,但被告张标住所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此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用原则。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