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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徐祥与张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张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479号之一原告徐祥,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标,男,199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祥诉被告张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原告虽然居住本院辖区,但被告张标住所地为江苏省沭阳县,此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用原则。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