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42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1985年12月25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