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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邓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42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1987年6月6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专政,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1985年12月25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