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邱安与单春荣,陈凱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邱安,单春荣,陈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邱安,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春荣,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凯,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钱邱安因与被申请人单春荣、陈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1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邱安申请再审称:1、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2006年3月21日《关于原深圳市人民警察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赴外国出庭问题的批复》的意见,本案司法鉴定人员陈薇、赵小林不具备鉴定资格。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的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鉴定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监督失误。4、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中一鉴【2016】文签字第1416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违法、无效的,一、二审法院依据该《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的判决必然是违法、错误的。据此,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鉴定样本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一致确认的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协议合同书》原件,鉴定机构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中一鉴【2016】文签字第1416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该意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根据该意见,结合其他证据,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钱邱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邱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