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赛音朝鲁与乌珠木稍、吉日嘎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音朝鲁,乌珠木稍,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赛音朝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被申请执行人乌珠木稍,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乌兰道奔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乌兰道奔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日嘎拉在你单位存款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