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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697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封某经本院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判员 韩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