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财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龙英等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龙英,刘书芹,许荣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786号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龙英被申请人刘书芹被申请人许荣国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荣英、刘书芹、许荣国的名下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60000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许龙英、刘书芹、许荣国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陆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