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行初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正福与仪征市铜山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福,仪征市铜山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03行初0120号原告沈正福,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住所地在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枣林渔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国,主任。原告沈正福诉被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正福诉称:2016年6月1日、7月3日,被告组织近30个光头、纹身、赤膀、黑社会人员上门冲撞,拖、拉、拽并恐吓原告妻子,要强行带走签字,后在邻居制止下,直至中午才离开。被告作为一级政府,严重违反拆迁强制规定,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违法。原告拥有房产证,土地证,拥有合法的不动产物权。原告维修、销售电动车十几年了,办照快十年,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违法拆迁,动用黑社会人员扰乱原告正常生活经营,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停电停水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生活及设施损失赔偿1.1万元;被告违法拆迁造成原告不能正常经营损失及精神伤害赔偿13.6万元。被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辩称:一、被告未对原告实施违法拆迁行为。枣林湾生态园(仪征市铜山办事处)作为扬州市唯一候选地申办第十届省园艺博览会,省园艺博览会是举办城市乃至全省人民的一大盛事,对旅游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申办工作,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对该项目建设区域的农户实施搬迁,农户既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农户,可以统一搬迁到枣林生态社区或集中区,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区域内农户仅剩原告一户未搬迁。二、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配合第十届省园艺博览会申办工作,被告向项目区有关农户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并告知该项目落户枣林湾,对推动旅游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均有诸多益处,并未对原告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经查,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仪征市铜山办事处是仪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仪征市铜山办事处作为仪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经释明后,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被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正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青审 判 员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