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万成申请执行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成,陈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成,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陈德贵,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刘万成申请执行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贵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