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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赵勤芳与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芳,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360号原告赵勤芳,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勤芳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勤芳以其与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已达成和解,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勤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勤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