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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邯郸市岩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鹏瑞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岩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鹏瑞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王延东,焦运涛,赵佩,王海伟,苗利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87号。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被告:邯郸市岩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2-2-2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延东。被告:河北鹏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29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被告:王利平,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王延东,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焦运涛,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赵佩,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海伟,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苗利萍,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邯郸市岩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鹏瑞贸易有限公司、王利平、王延东、焦运涛、赵佩、王海伟、苗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