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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花女与叶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花,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314号申请人袁花女,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叶辉,男,个体,地址:鄂尔多斯市。袁华申请执行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花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花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法执字第3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伟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