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方晓和与陕西云飞扬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和,陕西云飞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400号原告:方晓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云飞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和与被告陕西云飞扬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晓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计892元,由原告方晓和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