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剑毅、张跃喜犯贪污罪刑事重审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毅,张跃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剑毅,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被告人张跃喜,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犯贪污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晋052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张跃喜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晋05刑终25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沁林出庭指控公诉,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沁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以来,许剑毅、张跃喜在协助柿庄镇人民政府对杨庄村树木补偿款进行管理、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树木补偿款53320元;许剑毅利用协助柿庄镇人民政府对杨庄村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管理发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土地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36690元。1、2011年,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在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占用村民土地进行井场建设,许剑毅、张跃喜负责协调中联公司在该村团里自然庄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2012年,中联公司将占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付给杨庄村委,许剑毅在发放中联公司树木补偿款时,在树木补偿款中以发放务工工资的名义给许剑毅和张跃喜各造26660元树木补偿款,张跃喜对此表示同意,许剑毅和张跃喜共同私分53320元树木补偿款。许剑毅和张跃喜将各自分得的26660元用于个人开支。2、2012年至2013年期间,许剑毅在发放中联公司占地补偿款时,通过虚报占地亩数的手段冒领36690元占地补偿款。该款由许剑毅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5月,沁水县柿庄镇调查许剑毅、张跃喜违纪案时,许剑毅将个人所得违纪款63350元退回到杨庄村委账上。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在协助柿庄镇人民政府对杨庄村树木补偿款进行管理、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树木补偿款53320元;许剑毅利用协助柿庄镇人民政府对杨庄村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管理发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土地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36690元。1、2011年,中联公司在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占用村民土地进行井场建设,许剑毅、张跃喜负责协调中联公司在该村团里自然庄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2012年,中联公司将占地补偿款和树木补偿款付给杨庄村委,许剑毅在发放中联公司树木补偿款时,在树木补偿款中以发放务工工资的名义给许剑毅和张跃喜各造26660元树木补偿款,张跃喜对此表示同意,许剑毅和张跃喜共同私分53320元树木补偿款。许剑毅和张跃喜将各自分得的26660元用于个人开支。2、2012年至2013年期间,许剑毅在发放中联公司占地补偿款时,通过虚报占地亩数的手段冒领36690元占地补偿款。该款由许剑毅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5月,许剑毅将个人违法所得63350元退回到杨庄村委账户。2016年9月8日,张跃喜将个人违法所得26660元退至本院,并主动缴纳罚金10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2)中共柿庄镇委员会证明,证明:2002年至2015年5月,许剑毅担任杨庄村报账员;2002年至2011年12月,张跃喜任杨庄村团里村民组长。(3)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中联来村修路场地占用树木明细表》,证明:团里自然庄树木补偿款共计80360元,被告人许剑毅和张跃喜在树木补偿款中以务工工资的名义各自多领取了26660元,该表中款项共计135680元。(4)会议纪要两份,证明:许剑毅和张跃喜负责中联煤层气公司占用杨庄村团里自然庄林木补偿的相关事宜。许剑毅负责杨庄村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事宜。(5)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晋城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证明:2009年至2015年中联公司支付杨庄村费用相关情况。中联公司未授权施工单位或公司个人承诺给施工地任何个人劳务费,也未在占地补偿款或树木补偿款中支付给任何其他个人费用。(6)树木赔偿协议、杨庄村14口井井场及道路占树株情况统计表、记账凭证,证明:杨庄村与中联公司签订树木补偿协议,中联公司支付杨庄村树木赔偿款173230元,其中团里自然庄领取135680元。(7)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证明:2013年,许剑毅在发放中联公司占地补偿款时,通过模仿他人签字,私刻他人名章的办法虚报占地面积,冒领占地补偿款。(8)记账凭证、补偿发放表,证明:中联煤层气公司支付杨庄村占地补偿款的情况。(9)现金缴款单复印件5支,证明:2015年5月,许剑毅将个人所得违纪款63350元退回到杨庄村委账上。(10)晋城银行汇款单原件1支,证明:在本案发回重审期间,被告人张跃喜已经将个人所得违纪款26600元及罚金100000元缴纳至我院账户。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许剑毅的供述:2012年,在给村民发放树木补偿款时,我多造了53320元作为我和张跃喜的工资,张跃喜同意这么办,并领走了他个人的26660元。我多领的26660元自己花了。在发放中联公司给杨庄村的占地补偿款时,我通过虚报占地面积,模仿他人签字,私刻他人名章的办法多领了36690元的土地补偿款。我冒用宋买成、宋永忠、宋玉龙、宋书义、宋国胜、宋贵贤等人的名义领取了占地补偿款。以宋买成的名义多造了1.76亩,并模仿签字按我自己的手印领了1760元;以宋永忠的名义分三次多造了15.23亩,第一次造了5.3亩,私刻他的名章领取了5300元,第二次造了7亩,私刻他的名章、模仿他的签字、捺我自己手印领取了7000元,第三次造了2.93亩,私刻他的名章领取了2930元,共计15230元;以宋国胜的名义分两次多造了9.7亩,第一次造了4.7亩,私刻他的名章捺我自己手印领取4700元,第二次造了5亩,私刻他的名章、模仿他的签字、捺了我自己的手印领取5000元,共计9700元;以宋书义的名义多造3.3亩,私刻他的名章领取3300元;以宋贵贤的名义多造1.6亩,用他的名章捺我自己的手印领取1600元;以宋玉龙的名义多造5.1亩,私刻他的名章领取5100元。(2)被告人张跃喜的供述:中联公司在进场时,我和许剑毅负责团里的协调工作,“老栗”答应给我们每个人3万元工资,2012年7、8月的一天,许剑毅给我打电话说树木补偿款回来了,需要我签字领钱,我实际应领取4470元树木补偿款,去到书记宋贵贤家中,许剑毅拿出《中联来村修路场地占有树木明细表》,许剑毅说他在树木补偿款中除了我们应得的树木补偿款外,另外给我和他两个人一共造了53320元务工工资,两个人平分一个人拿了26660元,我同意了。因为当时我手中还收取了部分村民的拉水费没有给村民发,这样我和许剑毅把账顶了,相当于我领取了31130元的树木补偿款,我在表上自己那一栏后面盖了自己的名章。3、证人证言(1)证人栗仁戌(沁水县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沁水县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2010年8月份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原小其,公司主要业务是土石方工程,对外租赁各类工程器械,2011年我公司承办了中联煤层气公司柿庄井场及井场道路修建工作,我负责现场施工,我公司按照中联规定好的场地和路线施工,损毁的树木由我和所在村委的工作人员清点登记,统计结果由我上报中联公司。然后中联公司根据我上报的树木数量付给村委树木补偿款。杨庄村团里自然庄推井场的时候是村委会计许剑毅和团里村民组长张跃喜和我一起对毁损树木进行统计的,我没有承诺过给许剑毅和张跃喜二人付劳务费和务工工资,我公司也没有给许剑毅和张跃喜支付过劳务费或工资。(2)证人郭新建(中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负责中联公司在沁水柿庄区块井场的现场勘验、协调、监督施工进度、质量等。杨庄村14口井井场及道路占树株统计表中的数据是施工单位沁水县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村委工作人员对施工过程中损毁数目共同清点统计,然后由施工单位上报给中联公司的,现场清点后由中联公司和村委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中联公司根据协议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由村委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个人。中联公司没有承诺过给村委工作人员劳务费或工资。(3)证人宋贵贤(沁水县柿庄镇杨庄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明:2012年,许剑毅和张跃喜在树木补偿款中各自领取了26660元劳务费。2013年,宋贵贤名下登记的1.6亩土地补偿款1600元被他人冒领。(4)证人宋国胜的证言,证明: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上宋国胜名下登记的9.7亩土地补偿款9700元被他人冒领。(5)证人宋玉龙的证言,证明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上宋玉龙名下登记的5.1亩土地补偿款5100元被他人冒领。(6)证人宋书义的证言,证明: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上宋书义名下登记的3.3亩土地的补偿款3300元被他人冒领。(7)证人宋买成的证言,证明: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上宋买成名下登记的1.76亩土地的补偿款1760元被他人冒领。(8)证人宋永忠的证言,证明:2013年井队占地补偿结算表上宋永忠名下登记的15.23亩土地的补偿款15230元被他人冒领。证明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剑毅任杨庄村报账员,被告人张跃喜任村民小组组长,该二人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对杨庄村土地、林地补偿确认登记及补偿款管理,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许剑毅、张跃喜利用职务便利,骗领林地补偿款53320元,被告人许剑毅采用虚报土地的手段骗领土地及附作物补偿款36690元,该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骗取林地补偿款53320元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跃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剑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跃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张跃喜赃款26660元,上缴国库。(赃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宇峰代理审判员 郭晋华人民陪审员 霍晓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事务。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适用刑法第382条贪污罪、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