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垂颂、薛宪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垂颂,薛宪兵,薛宪义,薛文君,薛现智,薛现堂,薛宪芳,薛垂糖,薛现田,薛垂民,薛占军,薛福建,薛新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5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增,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恩,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被告:薛垂颂,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宪兵,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宪义,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文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现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现堂,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宪芳,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垂糖,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现田,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垂民,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占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福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薛新良,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垂颂、薛宪兵、薛宪义、薛文君、薛宪智、薛宪堂、薛宪芳、薛垂糖、薛宪田、薛垂民、薛占军、薛福建、薛新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垂颂、薛宪兵、薛宪义、薛文君、薛宪智、薛宪堂、薛宪芳、薛垂糖、薛宪田、薛垂民、薛占军、薛福建、薛新良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