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钟光联与重庆逸悦置业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联,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钟光联,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新民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85338。法定代表人:苏礼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钟光联与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业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渝新劳仲案字(2015)第631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逸悦置业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光联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1741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友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