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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平阳县盛耀包装有限公司、蔡景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盛耀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催38号申请人平阳县盛耀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26000080324,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河滨西路永强桥边。法定代表人蔡景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作儒,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平阳县盛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4xxxx73,票据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为江阴市南闸街道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南郊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阳县盛耀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雄审 判 员  徐伟光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