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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闫卫国与蒋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国,蒋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闫卫国,男,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立冰,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闫卫国与蒋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3800元现金,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