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某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某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29号罪犯曾某民,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曾某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某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某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某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