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阳与吴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阳,吴益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616号原告:丁阳。被告:吴益进。原告丁阳与被告吴益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丁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