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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88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加官与被告张茆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官,张茆钊,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881民初3439号原告:刘加官。被告:张茆钊。被告: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官与被告张茆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加官负担。审判员  胡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