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188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加官与被告张茆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官,张茆钊,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881民初3439号原告:刘加官。被告:张茆钊。被告: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官与被告张茆钊、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加官负担。审判员 胡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