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特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特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812号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金地五金机电城B楼2层34号。法定代表人:周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特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第三工业园欣达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特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