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玉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03刑申11号金玉林:你为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2015)吴红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吴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金玉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客观要件。申诉人金玉林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理由经核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申诉人金玉林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和二审刑事裁定书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