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方朝明与弥勒市贵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朝明,弥勒市贵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方朝明,住贵州省。被执行人弥勒市贵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方朝明与被执行人弥勒市贵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941元,被执行人弥勒市贵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