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邓永华与周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华,周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576号原告:邓永华,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周小兵,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永华与被告周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邓永华负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