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况木根与邓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木根,邓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况木根,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林业局退休干部,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邓巍,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上高县供电公司职工,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况木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邓巍外债太多,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邓巍尚有未执行款492575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定 百度搜索“”